2001 年第 2 号法令,关于非巴林人对已建成房地产和土地的所有权

相关行业:金融和经济立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2001年01月17日
2001 年第 (2) 号法令关于非巴林人对已建成房地产和土地的所有权 我们,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巴林国埃米尔 0 阅读宪法后,埃米尔第 (4) 号令1975 年第 (8) 号法令、1970 年第 (8) 号关于为公共利益征用土地的法令及其修正案、1979 年第 (15) 号法令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法》和第 (8) 号法令) 1987 年关于分层和公寓所有权的规定,以及 1995 年关于保护文物的第 (11) 号法令和 1999 年关于建立和组织工业区的第 (28) 号法令和 1999 年第 (40) 号法令,关于巴林国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公民对建筑房地产和土地的所有权,并根据部长的提议司法和伊斯兰事务部,并在咨询协商委员会并经部长会议批准后,在不损害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公民拥有已建成房地产和土地的权利的情况下,不巴林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在巴林国拥有已建成的房地产和土地这些是在地区和部长会议决定发布的条件下,依法或通过继承确定的处置方式。 第二条:商业、工业和旅游公司以及其他非国有独资银行和金融机构- 巴林人和获准在巴林州从事其活动的人可以拥有已建造的房地产和土地,用于建立允许在其中从事活动的经济项目,具体条件如下: 1- 建立一个巴林国的公司或机构将建立商业、工业、金融、旅游、卫生、教育或培训设施,或使巴林国成为其资金投资的主要中心其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或其他经济和投资项目或任何其他由部长理事会决定确定的活动 0 2 - 在部长理事会决定指定的区域分配房地产行使允许的活动 0 3- 该物业的区域适合进行主管当局确定的活动该法无效,无法律效力,不得限制。 第 4 条 部长会议应作出实施本法的必要决定。各部长——在其管辖范围内——应实施本法的规定,并应自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强制执行。 巴林埃米尔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在里法宫发布:1421 年 8 月 21 日,对应于公元 2001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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