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外学生教育服务办公室的 1997 年第 2 号法令

相关行业:教育和文化立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1997年01月29日
关于海外学生教育服务办公室的 1997 年第 (2) 号法令 我们,Isa bin Salman Al Khalifa,巴林国埃米尔。在审查宪法、1975 年第 (4) 号埃米尔令和 1995 年第 (19) 号法令关于学历评估后,并根据教育部长的建议,并在咨询修罗会议后,并在部长会议批准后,我们​​颁布了以下法律: 第一章 定义 第 - 1 - 在适用本法的规定时,以下词语和表达应具有各自旁边所示的含义: 1 - 教育部:教育部。 2- 部长:教育部长。 3- 部门:文化事务和使命部。 4- 办公室:在巴林州获得许可的每个私人办公室,可以为教育部批准的国外教育机构的学生提供教育服务。 5- 被许可人:根据本法规定获得开设办事处许可证的每个自然人或法人。 6-办公室经理:管理办公室的自然人。 7- 教育机构:位于巴林国境外并获得 1995 年第 (19) 号法令关于学历评估的认可的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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