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使政治权利的 2002 年第 (14) 号法令

相关行业:政治和选举立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2002年07月10日
我们,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巴林王国国王。在审查宪法和 1973 年第 (10) 号法令关于选举国民议会的规定后,根据总理的提议,经部长会议批准,我们颁布了下列法律: 政治权利及其行使 第 1 条公民——男女——直接享有下列政治权利: 1- 在根据宪法规定进行的每次公民投票中表达意见。 2- 选举众议院议员。公民按照本法规定的方式和条件自行行使上述权利。每个公民行使本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民投票或选举之日必须年满二十一岁。 2- 他必须完全合格。 3- 根据他的人口卡上的规定,他应该是选区的正常居民,如果他居住在国外,他在巴林王国的最后居住地是他的选区,如果他这样做了在王国没有居住地,在这种情况下是他的家人的住所。对犯有重罪、轻罪的人,剥夺其行使政治权利的权利,并处以剥夺其执行刑罚期间的自由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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