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众集会、游行和集会的 1973 年第 (18) 号法令

相关行业:政治和选举立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1973年09月13日
关于公开集会、游行和集会,我们,巴林国埃米尔伊萨·本·萨勒曼·阿勒哈利法。在阅读了关于国家行政重组的 1971 年第 2 号埃米尔法令。以及 1955 年的巴林刑法典及其修正案。以及 1956 年第 25 号巴林公共系统法和 1956 年第 55 号公告,并基于总理的提议。在部长会议批准后,首先 - 公开会议 第 1 条 - 根据本法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允许公开会议。第 - 2 - a - 任何想组织全体会议的人必须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警察局长。 b- 如果会议是可选的,则此时间缩短为 24 小时。第 - 3 - 上述通知必须考虑以下事项: - 应全面说明会议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并说明会议主题。它还必须说明它的目的是演讲还是一般性讨论,或者会议是否是选择性的。通知必须由五人签署,如果会议是选举的,则必须由两人签署。来自城市或将举行会议的地方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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