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6 月 29 日关于收养的条例(收养条例,AdoptO)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9日
211.221.36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1 年 6 月 29 日的收养条例(AdoptionOrganization, AdoptO)(截至 2012 年 1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委员会,根据民法典第 1 条第 269c 条第 3 款和第 316 条第 2 款以及第 15 条第 3 款和第 26 条20012 年 6 月 22 日《关于收养和国际收养案件中保护儿童措施的海牙公约》(HCAA) 的联邦法案,法令:1 SR 210 2 SR 211.221.31 第 1 节一般规定艺术。 1 标的物和适用范围 1 本条例规定:收养儿童的程序;湾。收养调解的认定及监督; C。国际收养案件联合会的费用。 2 保留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关于儿童保护的规定。艺术。 2 主管当局 1 联邦司法部 (FOJ) 负责:作为联邦的中央机关履行HCAA第2条规定的职责;湾。授予收养调解资格并对其进行监督; C。在国际收养和收养调解案件中发布关于儿童保护和防止虐待的指令; d。为协调收养事宜发布指令或建议; e.代表瑞士与外国收养当局打交道,并鼓励与这些当局合作; F。向州当局提供建议和信息,特别是在原籍国的程序方面。...
2011 年 6 月 29 日关于收养的条例(收养条例,AdoptO)pdf预览版
2011 年 6 月 29 日关于收养的条例(收养条例,AdoptO)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