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年 6 月 19 日联邦数据保护法 (FADP)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1992年06月19日
235.1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992 年 6 月 19 日联邦数据保护法 (FADP)(截至 2019 年 3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联邦议会,根据联邦宪法 1,2 第 95、122 和 173 条第 2 款,并考虑到联邦19883 年 3 月 23 日理事会通知,法令:1 SR 101 2 经 2010 年 3 月 19 日 FA 第 3 号修订,关于执行关于保护在警察和司法合作框架内处理的个人数据的框架决定 2008/977/JHA在刑事事项方面,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AS 2010 3387 3418;BBl 2009 6749)。 3 BBl 1988 II 413 第 1 节目标、范围和定义 艺术。 1 目的 本法旨在保护个人在处理其数据时的隐私和基本权利。艺术。 2 范围 1 本法适用于通过以下方式处理与自然人和法人有关的数据:私人;湾。联邦机构。 2 它不适用于:由自然人处理的专供个人使用且不对外披露的个人数据;湾。联邦议会和议会委员会的审议; C。未决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国际互助诉讼以及根据宪法或行政法进行的诉讼,但一审行政诉讼除外; d。基于私法的公共登记; e.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处理的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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