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国际私法法 (PILA)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1987年12月18日
291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987 年 12 月 18 日联邦国际私法法 (PILA) (截至 2022 年 1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联邦议会,根据联邦对外关系责任1 和联邦宪法第 64 条2,并拥有考虑到 19823 年 11 月 10 日的联邦委员会通知,4 法令: 1 该措辞对应于艺术。第 54 段。 1999 年 4 月 18 日联邦宪法第 1 条 (SR 101)。 2 [BS 1 3]。该规定对应于艺术。 1999 年 4 月 18 日联邦宪法第 122 条 (SR 101)。 3 BBl 1983 I 263 4 由 1999 年 10 月 8 日关于派往瑞士的工人的 FA 附件第 1 号修订,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AS 2003 1370;BBl 1999 6128)。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1 1 本法在国际事务中管辖:瑞士司法或行政当局的管辖权;湾。适用的法律; C。承认和执行外国决定的要求; d。破产和重组; e.仲裁。 2 保留国际条约。第 2 节 管辖权 I. 总则 艺术。 2 本法未规定特别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的瑞士司法或行政机关具有管辖权。二、必要的管辖权 艺术。 3 如果本法未规定在瑞士的管辖权并且不可能或不能合理地要求在国外进行诉讼,则与案件有充分联系的地方的瑞士司法或行政当局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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