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海事法

相关行业:联合法案
报告地区:加拿大
发布时间:2022年
加拿大海事法 S.C. 1998, c. 10 同意 1998-06-11 一项使加拿大港口系统具有竞争力、效率和商业导向的法案,规定建立港口当局和剥离某些港口和港口,促进圣劳伦斯航道的商业化和渡轮服务和与海上贸易和运输有关的其他事项,以及修改引航法以及修改和废除其他法案,因此女王陛下在加拿大参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标题 旁注:简称 1 本法可称为加拿大海事法。解释 附注:定义 2 (1) 本小节中的定义适用于本法。代理机构是指加拿大交通运输法第 7(1) 款所延续的加拿大交通运输署。 (办公室)联邦不动产具有与《联邦不动产和联邦不动产法》第 2 条相同的含义; (immeuble fédéral) 联邦不动产具有与《联邦不动产和联邦不动产法》第 2 条相同的含义; (bien réel fédéral) 费用包括港口费、泊位费和码头费,以及关税、通行费、费率和其他费用,但不包括根据租赁或许可协议支付的款项。 (droit) 货物包括个人财产和动产,但船舶除外。 (marchandises) 部长是指交通部长。 (部长)船东包括: (b) 在货物的情况下,货物的代理人、寄件人、收货人或受托人,以及货物的承运人到本法适用的任何不动产或不动产之上、之上、之上或来自任何不动产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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