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免征印花税。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二、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四、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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