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邦高壳牌炼油厂员工协会,请愿人,VS。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答辩人。[G.R.不。 170007]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7日
731 菲尔。第373章No. 170007, April 07, 2014 ] 塔邦高壳牌炼油厂员工协会,请愿人,VS.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LEONARDO-DE CASTRO, J.:这是对 CA-G.R. 上诉法院 2005 年 8 月 8 日裁决[1] 的上诉。 SP No. 88178 驳回了请愿人塔邦高壳牌炼油厂员工协会的调卷申请。争议的起因 预计请愿人和被告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之间的 2001-2004 年集体谈判协议 (CBA) 将于 2004 年 4 月 30 日到期,双方开始就新的 CBA 进行谈判。在就指导谈判的基本规则和政治项目举行了几次会议后,双方于 2004 年 7 月 27 日第 31 次会议开始讨论经济项目。工会提议在新的 CBA 涵盖的未来三年内,将基本工资全面提高 20%。代替增加年薪,公司提出反建议,在新的 CBA 的三年期间,每年向所有参保员工一次性支付 P80,000.00 比索。 [2]工会要求公司详细提交其反提案,类似于工会提交其经济提案的介绍。该公司解释说,一次性支付的金额是基于其对公司的负担能力、工会成员当时相对于行业的工资水平,以及员工当时的总薪酬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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