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愿人,VS. ARMI S. ABEL,受访者。[G.R. 18254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0日
654菲尔。 126 第二师 [ G.R. 2011年1月10日第18254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愿人,诉ARMI S. ABEL,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ABAD, J.:本案是关于初审法院批准在财产所有人就她的反对和随后拒绝她的复议动议之前发出占有令状的请愿书。事实和案例 在止赎出售中,申请人中国银行(China Bank)获得了答辩人 Armi S. Abel 在奎松市 La Vista 分区的财产的所有权[1],她未能偿还贷款。为强制执行其所有权,中国银行于 2003 年 1 月在 LRC 案件 Q-16014(03) 中向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提出单方面申请,要求签发对其有利的占有令。 2003 年 10 月 2 日,RTC 作出决定,批准了中国银行的申请,并指示签发对其有利的财产的占有令状。亚伯对此决定提出上诉,但在上诉法院 (CA) 上诉[2] 败诉。她在 G.R. 向本法院提交了复审申请。 169229 但这也失败了。她提出了重新考虑的动议和第二个类似的动议,但没有成功。法院的判决成为终审判决和可执行的,最终,她的案件记录被发回 RTC 执行。中国银行向 RTC 提出执行动议,于 2007 年 6 月 8 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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