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 VIRGILIO G. TAMAYO, JR。和 LUCINDA F. TAMAYO,请愿者,VS。加维诺·多明格斯的继承人,受访者。[G.R.不。 133429]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10日
530菲尔。 98 二级 [ G.R.不。 133429, August 10, 2006 ] 配偶 VIRGILIO G. TAMAYO, JR。和 LUCINDA F. TAMAYO,请愿者,VS。加维诺·多明格斯的继承人,受访者。 R E S O L U T I O N 这是复审上诉法院 (CA) 在 CA G.R. 1997 年 12 月 5 日的决定[1] 的请愿书。 CV 第 39583 号,在第 380-A 号民事案件中确认了 1991 年 4 月 22 日的命令 [2] 黎刹安提波洛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71 分庭的命令[3]。事实如下。为了获得 P40,000 的贷款,Gavino Dominguez 对其一半的商业地产 [4] 执行了房地产抵押,以支持社区储蓄和贷款协会 [5] (CSLA) 作为抵押权人。贷款协议由 Ricardo Dominguez[6] 作为共同制作人签署,并指定 1976 年 11 月 26 日为到期日。 [7]抵押人加维诺·多明格斯没有履行他的义务就去世了。贷款到期时,CSLA 提交了法外止赎申请。在拍卖中,该物业以最高出价者的身份被授予。 [8]销售证书以它的名义注册。 [9]在一年的赎回期结束后,一半财产的所有权和所有权合并到有利于它的地方。纳税申报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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