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9菲尔。第728章不。 159831,2005 年 10 月 14 日] 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请愿人,VS。约翰博德曼有限公司伊洛伊洛公司,被告。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在我们的判例中根深蒂固的原则是,上诉法院 (CA) 确认初审法院的事实调查结果,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对本法院具有约束力。另有规定,在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复审申请时,只能向本法院提出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尽管如此,为了实质公正,法院对本案中提出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认为没有理由推翻 CA 的主要裁决。再者,在本案上诉的特殊事实情况下,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时效的推算期仅在被申请人确定申请人的短交货时才开始。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1],对加州上诉法院 (CA) 2002 年 8 月 20 日的裁决[2] 和 2003 年 8 月 29 日的决议[3] 提出异议-GR CV No. 46974。被质疑的决定如下:“因此,在考虑的前提下,1991 年 8 月 30 日,马尼拉 RTC 第 26 分局在第 13419 号民事案件中的受质疑决定特此确认,修改后的惩罚性赔偿金和律师费均减至 P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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