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通信银行,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ALEJANDRO 和 APARO CASAFRANCA 的配偶,受访者。[G.R. 11855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02月05日
323菲尔。第297章No. 118552, February 05, 1996 ] 菲律宾通讯银行,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ALEJANDRO 和 APARO CASAFRANCA 的配偶,被告。 D E C I S I O N DAVIDE, JR., J:本次复审请愿书寻求:(1) 修改上诉法院 1994 年 4 月 29 日在 CA-G.R. 案中的决定。 CV No. 38332[1] 在民事案件编号 CEB-6779 中确认宿务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16 分庭 1992 年 4 月 20 日的裁决;[2] 和 (2) 对上诉的复审法院 1995 年 1 月 4 日的决议[3] 驳回了请愿人对上述决定的部分复议[4] 的动议。本案唯一的问题是,在取消房地产抵押权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将抵押担保的两张期票中规定的罚款作为担保金额的一部分向抵押人收取,尽管抵押合同没有提及说处罚。上诉法院采纳了初审法院的事实调查结果,即: 诉状和记录在案的证据支持以下先前事实: 原告配偶 Alejandro 和 Amparo Casafranca,曾经是 Lot 802-B-2-B 的所有人-2-F-1 的细分计划 Psd-698545,位于宿雾市,由 TCT 第 32769 号(Exh A)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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