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 1620 号法案修订的第 1493 号法案,题为“菲律宾邮政储蓄银行法案”。[第 1911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9年05月19日
[第 1911 号法案,1909 年 5 月 19 日] 第 1493 号法案修订法案,题为“菲律宾邮政储蓄银行法案”,经第 1620 号法案修订。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 第 1 节第 1493 号法案第 18 节,经第 1620 号法案修订,特此进一步修订,删除第 5 款 (a) 款,在“超过”字样之后和“百分比”字样之前,添加“四十”字样,并插入“六十”字样,并在第五款 (b) 款中删除,在“超过”字样之后和“百分比”字样之前,“二十”字,并插入“四十”字代替。 SEC. 2. 第 1493 号法案第 18 节,如经第 1622 号法修正,特此在其第 7 段末尾添加以下第 8 段和第 9 段进一步修正:“8.在对根据美国或菲律宾群岛法律成立的任何公共服务公司的所有财产构成有效义务的债券中;条件是,在本款下发生的每一种情况下,总督应任命一个委员会来估计公司所有财产的合理总价值,该债券的全部发行构成上述有效义务,并且任何投资不得如果上述委员会发现上述债券的上述总发行量,连同所有先前存在的义务,将超过上述财产合理总价值的百分之八十,除非在前三年内进行,否则不得进行此类投资同样,公司的净收益应是支付全部发行债券的利息所需金额的两倍以上。...
经第 1620 号法案修订的第 1493 号法案,题为“菲律宾邮政储蓄银行法案”。[第 1911 号法案]pdf预览版
经第 1620 号法案修订的第 1493 号法案,题为“菲律宾邮政储蓄银行法案”。[第 1911 号法案]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