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6 年 10 月 16 日第 52 号联邦法案 ] 一项修正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150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 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150 条特此修改如下: “第 150 条。不服从国民议会、其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发出的传票, 由宪法委员会、其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或部门。 ——对任何被正式传唤的人处以逮捕市长或罚款 200 至 1000 比索,或罚款和监禁并重作为证人出席国民议会、其特别或常设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及其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或部门,或在任何委员会或委员会主席或有权传唤证人的成员面前,无法律理由拒绝服从此类传票,或出现在任何此类立法或宪法机构或官员面前,拒绝宣誓或接受确认或回答任何法律调查或出示他所拥有的任何书籍、文件、文件或记录,当他们在行使其职能时要求这样做时。任何人阻止他人出庭作证,或诱导不服从传票或拒绝任何此类机构或官员宣誓的人,均应受到同样的处罚。” SEC. 2. 本法自其批准。批准,1936 年 10 月 16 日。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此页面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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