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5 月 30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关于海关事务互助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以下简称“派对”);考虑到违反海关法的行为损害各自国家的安全和公共卫生以及经济、财政和商业利益;考虑到确保准确评估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和其他税种,正确确定货物的分类、价值和原产地,以及正确执行禁止、限制和控制措施的重要性;考虑到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对公众健康和社会构成威胁;认识到在与海关法的管理和执行有关的事项上开展国际合作的必要性;深信通过海关当局之间的合作可以更有效地打击海关违法行为;考虑到 1953 年 12 月 5 日海关合作委员会关于行政互助的建议;协议如下: 第 1 条 定义 为本协定之目的: “海关法”系指在双方关税区内有效的有关货物进出口和过境的法律法规。 , 除其他外, 关税、收费和其他税收或关于货物跨越国际边界流动的禁令、限制和其他控制。 “海关当局”在以色列国是指财政部以色列税务局海关总署,在菲律宾共和国是指财政部海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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