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 2 月 4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在农业及相关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在此由农业部和政府代表印度共和国,在此以农业部、农业与合作部为代表,以下简称“缔约方”;希望通过发展农业及相关领域的合作,加强两国现有的友好关系;认识到他们各自的人民从实施这种合作中获得的好处;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通过合作活动和交流促进农业技术合作。第二条 联合活动由缔约双方确定,并按照两国法律和政策执行。此类联合活动可能包括水稻生产和加工、复种系统、旱地耕作系统、生物有机耕作、水土保持和管理、土壤肥力、农业机械、园艺、农林、蚕桑、乳制品、畜牧业等领域。改善(水牛、绵羊和山羊的开发、热带化疫苗生产、动物营养和动物副产品的利用)、甘蔗技术、肉类检验系统、农产品和渔业产品的收获后处理和加工、病虫害综合治理、棉花种植技术和杂交棉花育种,种植作物、果树和豆科作物的研发,植物检疫,生物植物农药的研发,生物技术,农业合作社和缔约双方可能共同商定的其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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