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公民-外交和官方护照持有人免签证的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3年11月11日
2003 年 11 月 11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公民 - 外交和公务护照持有人免签证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扩大双边关系,协议如下: 第 1 条 一方持有有效外交和公务护照但未在该国领土内认可的公民自入境之日起三十(三十)天,可免签证进入、出境、过境和在另一方国家境内临时停留。一方国家公民在另一方国家境内逗留期间持有有效的外交和公务护照,应遵守该方国家的国家法律。第二条 持有有效外交和公务护照的一方国家公民前往另一方国家在其外交使团、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任职,应当取得有效期内的签证。他们的任务。本规定也适用于持有外交或公务护照或在其父亲或母亲护照上记载其姓名的外交使团和领事机构官员的家属及其家属。第三条 持有派往外交机构、领事机构或国际组织的有效外交和公务护照的缔约各国公民及其家属,应在出境前办理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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