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 年 6 月 10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以色列关于和平利用原子能合作的协议 注:该协议于 1963 年 6 月 11 日生效。参考:该协议还公布在 IV DFA TS No. I,页。 12. 鉴于原子能的和平利用对以色列和菲律宾两国人民来说具有巨大的希望;鉴于,菲律宾原子能委员会和以色列原子能委员会希望在农业、工业、医学和基础科学领域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相互合作;鉴于,两个委员会希望在充分利用各自的研究堆进行培训、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活化分析以及其他和平和人道主义用途方面开展合作;因此,双方同意如下: 1. 应不断交流信息和经验,并在规划和编制菲律宾和以色列各自研究堆利用的详细计划方面相互协助。 2. 两个委员会同意交换专家和学生,目的是培训人员组织和执行旨在增加各自反应堆运行效益的计划。培训费用将在每种情况下商定。 3. 两个委员会将分享他们在用于医药、农业、工业和一般科学研究的短寿命同位素的生产、制备和分配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4. 两个委员会将分享他们在建立激活分析程序以确定实用材料中重要成分的数量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这样的计划将包括最近在以色列开发的在反应堆的帮助下快速和廉价地测定地质标本中的铀和钍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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