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 年 9 月 28 日 国际原子能机构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该机构协助菲律宾继续开展反应堆项目的协定 1966 年 9 月 28 日在维也纳签署;带附件; 1966 年 9 月 28 日生效。 国际原子能机构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该机构协助菲律宾继续开展反应堆项目的协定 鉴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菲律宾”),希望继续为和平目的研究、开发和实际应用原子能的项目,已请求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提供援助,以确保获得必要的特殊可裂变材料以此目的;鉴于原子能机构理事会于 1966 年 9 月 19 日批准了该项目;鉴于原子能机构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美国”)于 1959 年 5 月 11 日缔结了一项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1] 根据该协议,美国各国承诺根据其《规约》向原子能机构提供一定数量的特殊裂变材料;鉴于原子能机构、菲律宾和代表美国行事的美国原子能委员会今天就转让用于 PRR-1 研究堆的浓缩铀(以下简称“供应协议”);因此,原子能机构和菲律宾特此同意如下: 第 I 条 项目定义 第 1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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