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关于设立东盟秘书处协定的议定书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07月23日
1997 年 7 月 23 日 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马来西亚政府、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新加坡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设立东盟秘书处协定的修正议定书;希望根据 1997 年 5 月 31 日在吉隆坡举行的东盟外长特别会议的决定,修订《关于设立东盟秘书处的协定》,以便能够重组东盟秘书处;同意如下: 第 1 条 协定第 2 条应修改如下: “第 2 条 组成 秘书由秘书处负责人组成,他称为东盟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副秘书长”、公开招聘的专业人员和本地招聘的员工。”第 2 条 协定第 4 条应修改如下: 第 4 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组成和任命 1. 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包括: a) 两名副秘书长和以下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 b)四名局长 c) 十五名助理局长 d) 十五名高级官员 e) 东盟常设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公开招聘的专业人员。二、副秘书长两名,由有关缔约方按字母顺序轮流提名,与秘书长和缔约方协商任命。任何缔约方不得兼任副秘书长和秘书长职位,如果按字母顺序轮换的制度导致从与秘书长相同的缔约方中提名一名副秘书长,则下一任按字母顺序排列的缔约方应提名一名替代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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