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在公司重组或合并时免除印花税)规则312,R 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2年01月31日
印花税(公司重组或合并时免征印花税) 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公司重组或合并时免征从价印花税的条件 4(已删除) 5 特定现有公司 6 法定声明 7 后续8 某些事件将通知专员 9 退还已支付的印花税 10 根据《公司法》第 215D 条进行合并 立法历史 印花税法(第 312 章,第 15 和 77 条) 新加坡在线法规 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最新版本 PDF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印花税(在公司重组或合并时免除印花税)规则 R 3 GN No. S 5812000 REVISED EDITION 2002(2002 年 1 月 31 日) 1 第 8 条规则于 2000 年 12 月 18 日生效 20001 年 7 月 1 日 引文定义 1. 本规则可称为印花税(公司重组或合并时的印花税减免)规则。 2.(1)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可计算股本是指公司的已发行股本(无论名称如何),但由不赋予其持有人权利的股份组成的股本除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 S 6782008 wef 18022005 相关股份要约,就公司而言,指 (a) (b) (i) (ii) 首次公开发售;或随后的要约,以认购或出售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或同时在新加坡交易所和其他地方上市的公司的股份;向公众发售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新加坡交易所在首次公开发售或后续发售时(视情况而定)在主板上市时设定的现行最低要求;相关股东,就现有公司而言,是指 (a) 任何在现有公司首次公开发售股份之前收购现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在相关股份发售的定义 (a) 段中; (b) 直接从 (a) 段所述的任何股东手中收购现有公司股份的现有公司的任何股东; (c) 现有公司的任何股东,该公司是私人公司;或股份包括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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