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众议院内部条例的 2002 年第 (54) 号法令

相关行业:政治和选举立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30日
2002 年第 (54) 号关于众议院内部条例的法令,1974 年关于国民议会内部条例的第 4 号法令和第 (15) 号法令2002 年关于协商会议和代表会议,经 2002 年第 (30) 号法令修正,根据总理的介绍,并在部长会议批准后,我们​​颁布了以下法令法律:第一部分 总则 第 (1) 众议院依照宪法、修罗会议和议会的法律规定的方式,并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行使权力。第二条 理事会成员在讨论和作出决定时,受宪法、法律和本条例的约束。第三条 国民议会常会分为两院(修罗和众议员),依照宪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通过听取崇高讲话的方式召开。 . 他们的理事会。第四条 众议院在听取了崇高的讲话后,在第一届会议中举行第一届会议,在场的最年长的议员担任主席,由在场的两名最年轻的议员协助,他们的使命以选举产生众议院议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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