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第 (15) 号关于协商会议和代表会议的法令

相关行业:政治和选举立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2002年07月10日
关于协商委员会和议会的 2002 年第 (15) 号法令,我们,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巴林王国国王。在阅读了宪法,关于行使政治权利的 2002 年第 (14) 号法令,并根据总理的提议,经部长会议批准,第 (1) 条修罗会议由皇家命令任命和解雇的四十名成员组成。第二条 修罗理事会任期四年,自第一次会议之日起计算。会员期限届满的,​​可以重新任命。第 (3) 条 在不违反《行使政治权利法》规定的情况下,被任命为协商委员会成员的人必须: a - 是巴林人,享有所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b- 他的名字被列入其中一份选民名册。 c- 他在任命之日的年龄不得少于三十五岁。 d - 从以下类别中具有经验或为国家做出巨大贡献的人: 1) 皇室成员。 2) 前部长。 3) 担任大使和部长的全权代表。 4) 前司法机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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