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法(第 15:04 章)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马拉维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马拉维难民法第 1504 章 1989 年 4 月 26 日批准 1989 年 4 月 26 日生效 这是本文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版本。 注意 该法案的这一版本在马拉维法律第四修订版 (L. R. O. 12015),由副检察长和律政司司长根据《法律修订法》授权。一项使该法案中定义的难民公约生效的法案;就难民作出规定;并就1989年第3号附带或与之有关的事宜作出规定; 1991 年第 30 号 1. 简称 本法可引称为《难民法》。 2.解释 (1)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边界包括进入马拉维的任何入境点,无论是通过空中、陆路还是水路,主管官员是指任何移民官员、边防官员、警察或安全官员;国籍国,就拥有一个以上国籍的人而言,指该人所属的每个国家;家庭成员是指难民的任何配偶或配偶、未满二十一岁的未婚子女和任何其他受抚养亲属;难民是指 (a) 由于有充分理由害怕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观点而受到迫害,在其国籍国之外,并且不能或不愿意利用自己的人对该国的保护;或因此类事件而无国籍且在其原经常居住地国家以外无法或因恐惧而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b) 由于外来侵略、占领、外国统治或严重扰乱其原籍国或国籍国部分或全部公共秩序的事件,被迫离开其惯常居住地,到其他地方寻求庇护在他的原籍国或国籍之外;委员会指根据第 3 条设立的难民委员会;难民公约是指 (a) 1951 年 7 月 28 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b) 1967 年 1 月 13 日《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c) 1969 年 9 月 10 日在亚的斯亚贝巴通过的《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具体方面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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