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第 182 号联邦法案第 2、3、4 和 5 条的法案,创建“国家发展公司”[第 311 号联邦法案]

[ 1938 年 6 月 9 日第 311 号联邦法案 ] 修改联邦法案第 182 条第 2、3、4 和 5 条的法案,该法案创建了“国家发展公司”,由国民议会颁布菲律宾:第 1 节第 182 号联邦法令第 2 节进行了修正,在其第二和第三段之间插入了一个新的段落,该段落的内容如下:“菲律宾联邦政府的认捐公司股本应由菲律宾总统制定,省、市和市政府的股本应由这些政府的首席执行官根据省董事会决议中的授权制定,市议会或市政委员会,视情况而定。” SEC. 2. 对第 182 号联邦法案第三节进行了修改,内容如下: “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上述公司在不与本法规定或公司成立目的不相抵触的范围内,应受公司法的约束,并应具有该法所述的一般权力。以及其他必要的权力,使其能够通过有效协调国家生产力或其他方式促进和维持足够的一般生产,并确保菲律宾产品的稳定市场。在不以任何方式限制本节规定的本公司的任何目标和宗旨的情况下,明确声明并规定国家开发公司可以从事商业、工业、采矿、农业和其他可能需要的企业或对国家经济发展有贡献,或对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目的,它可以拥有超过宪法和法律允许私人公司、协会和个人的公共农业土地和矿地。菲律宾法律,期限不超过二十五年,可由菲律宾总统再续期不超过二十五年;在菲律宾或其他地方获取、持有、抵押和转让个人和不动产;为其任何土地或矿产及其工业企业的开发、开发和经营订立合同并作出其认为方便和有利于其利益的安排;签订贷款合同、发行债券和其他义务作为担保,以及为其购买或获得的财产,或为其业务中或有关其业务的任何其他目的;抵押或质押任何股份、股票、债券或其他义务,或它可能获得的任何财产;担保其发行或招致的任何债券或其他义务;订立任何种类及种类的合约;购买、持有、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其他公司或公司、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的股本或任何债券、证券或其他债务证据这个国家或任何其他国家,作为上述股票的所有者,行使所有所有权,包括投票权;进行其业务,或为了实现或促进其任何目标,或本法授权,执行合伙企业或自然人根据现行法律授权执行的任何和所有行为,或可在以后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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