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6 月 15 日墨西哥合众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海关事务相互行政协助的协议 墨西哥合众国和菲律宾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方”:考虑到违反海关法的罪行是损害各自国家的经济、财政、社会、文化和商业利益;意识到确保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进行准确评估、正确确定其关税分类、价值和原产地以及正确执行禁止、限制和控制规定的重要性;认识到在与海关法的适用和执行有关的事项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深信通过海关当局之间的合作,可以更有效地防止违反海关法的行为以及确保准确征收进出口关税、税款、费用和其他费用的努力;考虑到缔约方已经接受或适用的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意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1 条 定义 为本协定之目的: 1) “海关当局”在墨西哥合众国是指财政部和公共信贷部,在菲律宾共和国是指海关当局菲律宾财政部和菲律宾海关局;二、“关税”是指根据国内法律在缔约双方领土内征收的所有关税、税款和费用,但不包括提供服务的费用; 3) “海关法”是指与货物的进口、出口、转运、过境、储存和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具体由任一海关当局负责管理和执行,以及由任一海关制定的任何规定。海关当局在其法定权力下; 4) “海关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的行为; 5) “信息”是指任何数据,无论是否经过处理或分析、文件、报告、其认证或认证副本或其他通信,包括电子数据; 6)“国际贸易供应链”是指货物从原产地到最终目的地的跨境流动过程; 7) “官员”是指海关当局指定的任何海关官员或其他政府机构; 8) “人”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9) “个人数据”是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 10) “请求海关当局”是指请求协助处理海关事务的海关当局; 11) “被请求的海关当局”是指收到海关事务协助请求的海关当局; 12) “领土”是指墨西哥合众国,领土是指根据其政治宪法确定的领土,而对于菲律宾共和国,领土是指 1987 年菲律宾宪法所定义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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