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 年 6 月 14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泰国王国之间的友好条约第 30 号,1950 年 5 月 18 日。菲律宾的批准书由总统于 1950 年 7 月 7 日签署。该协定于 1950 年 8 月 1 日在双方交换批准后生效。它是由总统宣布的,Proc。 No. 216, S. 1950. 参考:本协议也发表在 I DFATS, No.4, p. 61 和 81 UNTS,p。 53. 该协议的总统公告发表于 46 O.G. S334(1950 年 11 月)。菲律宾共和国和泰王国希望通过旨在加强精神、文化和经济联系的正式条款来加强和延续它们之间如此愉快地存在的友好关系,因此决定缔结一项友谊,并为此已任命菲律宾总统阁下为各自的全权代表: 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华金·伊利萨尔德阁下;泰国国王陛下: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万威泰雅康王子殿下;在相互传达各自的全权证书后,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第一条 菲律宾共和国与泰王国及其两国之间将永远和平与永久友好。人们。第二条 缔约双方发生争端,经外交、调解或仲裁不能圆满解决时,双方不得使用武力解决,应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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