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 年 11 月 21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的航空运输协议 注:该协议于 1952 年 12 月 3 日生效。参考:该协议还公布于 II DFA TS No. 2,第9.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考虑到: 商业航空作为一种交通工具和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理解和善意的可能性日益增加。希望在平等和互惠的公平基础上,在两国之间组织定期航空服务,以在国际航空运输领域获得更大的合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缔结一项保证菲律宾共和国领土和墨西哥领土之间定期空中通信的协议。为此必须任命其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并在赋予他们的权力范围内行事,并同意如下: 第 1 条 每一缔约方授予另一缔约方附件中规定的权利建立国际民用航空航线和服务所必需的,无论是立即启用还是稍后启用,均由被授予权利的缔约方选择。第 2 条 为本协定及其附件的目的,除非案文另有说明: a) “航空当局”一词在菲律宾共和国的情况下是指民航局或任何经授权的个人或实体履行目前由民用航空委员会行使的职能,在墨西哥合众国的情况下,由交通和公共工程部或任何其他被授权履行交通部目前行使的职能的个人或机构,以及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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