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 年 5 月 18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同盟国最高指挥官就被占领的日本达成的贸易金融协议 注:该协议立即以维旺迪模式生效。参考:本协议也在 II DFA TS No. 1, p. 中公布。 7. 构成本协定两个缔约方之一的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菲律宾)和同盟国最高指挥官,就被占领日本(以下简称 SCAP)采取行动,构成另一方,已同意以下财务安排来管理他们之间的贸易协议中设想的所有交易,这些交易将与本协议同时执行: 第一条 所有涉及贸易协议所涵盖的货物和/或服务的交易均应开具发票美利坚合众国的美元。第二条 为本协议所述目的,每一方应指定其主要金融代理银行,并应书面通知另一方该指定。各主金融代理行拟指定为分行的其他银行名单应报对方批准。第三条 贸易协定所涵盖的所有交易均应记入各方的账户,并在第二条规定的双方主要金融代理银行的账簿中保存。从菲律宾向被占领日本的所有出口的价值应从菲律宾主要金融代理银行账簿上的 SCAP 账户中借记,并贷记到 SCAP 主要金融代理银行账簿中的菲律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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