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选举法

相关行业:宪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6年04月10日
共和国总统选举法通过 10.04.1996 RT I 1996, 30, 595 18.05.1996 生效 由以下法案修改(显示)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选举制度的基础 (1) 总统共和国由国会选举产生。 If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is not elected to the Riigikogu, the Presidential Electoral Board shall elect the President. (2) 国会议员或选举机构的成员在每张选票中拥有一票。 (3) 共和国总统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 2. 共和国总统候选人 (1) 出生时年满 40 岁的爱沙尼亚公民可被提名为共和国总统候选人。 (2) 连续第二届担任共和国总统的人不得被提名为共和国总统候选人。 (3) 武装部队的现役成员不得被提名为共和国总统候选人。 [RT I, 10.07.2012, 3 - 生效。 § 3. 选举时间 (1) 共和国总统的定期选举应不早于共和国总统任期结束前 60 天且不迟于 10 天进行。 (2) 共和国总统的特别选举应在以下 14 天内举行:1) 共和国总统任期提前终止之日或 2) 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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