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11 月 25 日关于电磁兼容性 (OEMC) 的法令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5日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译文是 2015 年 11 月 25 日(截至 2022 年 1 月 1 日的状态)关于电磁兼容性的条例 (OEMC),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734.5 瑞士联邦委员会根据 19021 年 6 月 24 日的电力法 (ELA) 第 3 条第 2 款字母 d,适用 19972 年 4 月 30 日的电信法 (TCA) 和 19953 年 10 月 6 日的关于技术障碍的联邦法贸易 (TBTA),规定第 1 章总则艺术。 1 标的物 1 本条例适用于易产生电磁干扰或其性能易受该干扰影响的设备。 2 本条例涉及 a。湾。 C。提供、投放市场、投入服务、安装和使用设备;对测试实验室和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设备的检查。艺术。 2 条款 1 在本条例中 a.设备指任何装置或固定装置;湾。设备是指 1. 作为单一功能单元在市场上销售的任何成品器具或此类器具的组合,旨在用于最终 AS SR 734.10 SR 784.10 SR 946.51 1 734.5 电气安装 2. 3. 用户并有责任产生电磁干扰或其性能易受此类干扰影响的所有部件或组件,旨在由最终用户组装到此类设备中且易产生电磁干扰或其性能易受此类干扰影响由于此类干扰,此类设备以及(如适用)其他可移动且旨在在一定范围内运行的设备(移动设备)的组合;固定安装是指设备的特定组合,如果适用,其他设备连接或安装在一起,并打算在预定位置永久使用;电磁干扰是指任何可能降低设备性能的电磁现象,例如电磁噪声、无用信号或传播介质本身的变化;抗扰度是指设备在存在电磁干扰的情况下按预期工作而不退化的能力;提供是指任何旨在使设备在市场上可用的行为,无论是通过场所展览还是在活动中,在广告手册、目录、电子媒体中展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展示;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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