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沙尼亚共和国所有权改革基础法

相关行业:所有权形式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1年06月13日
爱沙尼亚共和国《所有权改革基础法》 1991 年 6 月 13 日通过 1991 年 6 月 21 日第 257 条生效 1991 年 6 月 20 日 经以下法案修订(显示) 第 I 部分一般规定 § 1. 法案的功能 《所有权改革基础法》确定目的、内容、对象、主体和所有制改革程序,是所有制改革所必需的其他监管行为的依据。 § 2. 所有制改革的目的 (一)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重组所有制关系,以确保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和企业的自由,纠正侵犯所有权的不公,为过渡创造条件。到市场经济。 (二)在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向原所有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返还或者补偿财产,不得损害他人法律保护的利益或者造成新的不公。 § 3. 所有制改革的内容和对象 (一)在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下列被非法征收的财产应当返还或者补偿: 1.根据 12 月 19 日“恢复所有权的连续性”(去国有化)的决定宣布为非法的监管法令将资产国有化; 2) 资产集体化(去集体化); 3) 以非法压制或以任何其他侵犯所有者权利的方式征收的财产。 (二)在所有制改革过程中,财产的所有制形式发生如下变化: 1)国有财产无偿转为市所有制(财产市政化); 2)国有或转为市所有的财产有偿或无偿转为私有(财产私有化); 3) 以前由国家免费转让给合作社、国家合作社和公共组织的财产应归还爱沙尼亚共和国(财产再国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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