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行政法典第 I 条第 V 条第 18 和第 19 条的法案,经修订。[第 731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6年07月03日
[ 1946 年 7 月 3 日第 731 号联邦法案 ] 修订行政法典第 I 条第 18 条和第 19 条的法案,经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一卷第五条第十八和十九节,经英联邦第 602 号和 6 号法案修正一百一十四,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五条-武器和国玺”SEC。 18. 菲律宾共和国的国徽和国徽。-菲律宾共和国的国徽和国徽是这样的:“武器-浅蓝色和红色两片;一个主银镶嵌着三颗等距的金色星星彼此相距;在荣誉方面,椭圆形的银色覆盖在整个太阳上,带有八道次要和较小的光线;在阴险的底部红色中,西班牙的狮子猖獗;在敏捷的底部蓝色中,美国鹰恰到好处地展示。在下方,一个卷轴其上刻有“菲律宾共和国”字样。“国玺应为圆形,其臂如上一段所述,但没有卷轴和铭文,并围绕整个双边缘圆圈,其内应出现“菲律宾共和国”字样。为了放置国玺,徽章的颜色不应被视为必不可少。 “SEC. 19. 国玺的保管和使用。-国玺应由菲律宾总统保管,并应贴在或放置在他签署的所有委托书和其他官方文件上和菲律宾共和国的文件,根据法律提供,或菲律宾总统酌情决定的习惯和习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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