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 年 7 月 9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和一般关系条约 注:该条约得到参议院 S.R.第 50 号,1948 年 5 月 4 日。菲律宾批准书于 1948 年 12 月 10 日由总统签署。生效; 1948 年 12 月 10 日,经双方交换批准书。它是由总统宣布的,Proc。第 118 号,第1949.参考;该条约也发表在 I DFA TS No. 2, p. 180 和 44 UNTS,p。 3. 本条约的总统公告发表于 45 O.G., p. 552(1949 年 2 月)。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和意大利共和国临时首领希望加强两国之间愉快地存在的友好和善意关系,决定为此缔结友好和一般条约。菲律宾共和国总统:菲律宾共和国副总统兼外交部长埃尔皮迪奥·基里诺阁下;意大利共和国临时总统:外交部长卡洛·斯福尔扎伯爵阁下;在相互传达各自的全部权力后,以良好和适当的形式,同意以下条款: 第一条 菲律宾和意大利之间将有持续的和平和永久的友谊。第二条 缔约各方同意接受另一方的外交代表,这些外交代表在另一方领土内应接受并得到正式认可,应在另一方领土内享有国际法和惯例普遍承认的权利、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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