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军事基地征用土地归还和补偿法

相关行业:所有权形式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3年12月15日
苏联军事基地征用土地的归还和补偿法 07.02.2012 09:56 添加了“和”一词。依据: § 10 (4) of the Riigi Teataja Act 15.12.1993 通过 RT I 1994, 3, 16 生效 30.12.1993 经以下法案修订(显示)§ 1. (1) 由爱沙尼亚共和国在1939 年 9 月至 1940 年期间 为苏联军事基地征用至 2006 年 7 月 23 日的土地,无论以何种方式征用,均应返还或补偿被征地人或其继承人。 (2)本条第(1)款规定的土地归还后,被征用时位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已保存,也应归还。 [RT I 1996, 36, 738 - 生效。 § 2. 如果被征用本法 § 1 规定的土地的人从爱沙尼亚共和国获得了 1940 年 7 月 23 日被国有化的其他土地,国有化的土地应在他们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无权返还或补偿本法第 1 条规定的土地。 [RT I 1996, 36, 738 - 生效。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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