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土地租赁土地收购和补偿法(Obrokimaa)

相关行业:所有权形式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3年12月07日
收购和补偿前土地租赁土地 (Obrokimaa) 法案 1993 年 12 月 7 日通过 RT I 1993, 79, 1182 生效 29.12.1993 由以下法案修订(显示)§ 1。本法案的目的是补偿土地所有者和所有者非法转让(国有化)土地造成的损害。 § 2. (1) 《波罗的海私法》§§ 1324-1334 中规定的物权被视为以前的土地租赁土地法(obrokimaa 土地法)。 (2) 就本法而言,在 1940 年 6 月 16 日拥有土地租赁权 (obrokimaa) 或在 1940 年 6 月 16 日之后根据波罗的海私人法规定的程序获得该权利的人被视为前土地租约(obrokimaa)的保管人。 (3) 为本法的目的,根据土地租赁法授予土地使用权的人(obrokimaa 土地)被视为原土地租赁土地(obrokimaa 土地)的所有者。 § 3. (1) 原地块 (obrokimaa) 应免费转让给原地块 (obrokimaa) 持有人或其继承人的所有权,或在以下范围内补偿其成本: 95%。 (2) 如果原地块 (obrokimaa) 的所有者是根据《土地改革法》第 5 条规定的土地改革主体。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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