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要求归还东彼得塞里马和纳尔瓦河后维鲁马非法征用财产的权利

相关行业:所有权形式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4年06月28日
保留要求归还 Ida-Petserimaa 和纳尔瓦河后 Virumaa 非法征用财产的权利 1994 年 6 月 28 日通过 RT I 1994, 51, 859 生效 25.07.1994 经以下法案修订(显示)Petserimaa 部分控制线(分界线)后面和纳尔瓦河后面的维鲁马部分到苏联占领期间被非法征用的财产和行使这项权利的程序。 § 2. 归还非法征用财产的权利 (1) 根据爱沙尼亚共和国法律,在其有权要求返还或赔偿的特定区域内拥有非法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员均有权要求归还或赔偿该财产。 (2) 该权利不适用于已根据指定区域的现行法律得到补偿的动产。 § 3. 获得补偿的权利 (1) 有权根据爱沙尼亚共和国《所有权基础改革法》和《爱沙尼亚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申请归还非法征用财产的人申请赔偿的权利。 (2) 一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补偿,除非建立了其他更长的条款和扩展条件。 § 4. 要求返还的权利的保留 (1) 个人要求返还被非法征收的不动产的权利,无论其是否申请财产补偿或是否得到补偿,均应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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