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沙尼亚共和国关于建立证明财产转让非法的简化程序的法案

相关行业:所有权形式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1年12月05日
爱沙尼亚共和国关于建立财产转让非法证明简化程序的法案 1991 年 12 月 5 日通过 根据爱沙尼亚共和国所有权改革基础法第 17 (7) 款,6 月 16 日至 1 月1954 年 1 月 1 日,由于逃离他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或与他在国外拒绝返回爱沙尼亚的事实有关,他被迫离开他的财产,以考虑由于真正的镇压威胁而放弃他的财产. § 2. 如果某人以 § 1 规定的方式放弃财产,或者转移或申报财产所有人的决定已被主管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撤销,则应提供财产转移非法性的司法证明不需要。如果财产转移是根据法院在民事案件中作出的决定发生的,则需要通过监督方式向上级法院申请撤销该法院的决定。 § 3. 本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爱沙尼亚共和国最高委员会主席 爱沙尼亚共和国最高委员会主席是Ü。 NUGIS 塔林,1991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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