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前拥有人土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归还前拥有人的兄弟姐妹或其后代

相关行业:所有权形式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3年01月13日
共和国总统于 1993 年 1 月 19 日宣布,《基金会法》第 8 条(RT 1991,第 21 号,第 257 条和第 45 号,第 565 条;1992 年,第 19 条,第. 275 和第 33 号,第 420 条)及其基于《爱沙尼亚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 5 (1) 2) 条(RT 1991,第 34 号,第 426 条;1992 年,第 10 号,第 145 条),原所有人的兄弟姐妹或其后裔按时提出正式申请的,也有权申请归还位于该土地上的属于原所有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土地。第 2 项 本法第 1 项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归还申请,应在本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政府执行机构提出。 § 3. 如果本法 § 1 规定的人已提出补偿或更换土地的申请,他或她只有在他或她已经更换申请的情况下才有权提交本法 § 2 中提到的申请补偿或重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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