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过程中的征地行为

相关行业:所有权形式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25日
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取得转让给使用权的土地 通过 25.02.2009 RT I 2009, 18, 107 生效 28.03.2009 由以下法案修改(显示) § 1. 法案的适用范围 本法案规定了收购的土地。 § 2. 法律的适用 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否则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不适用于依据本法取得的土地。 [RT I,2018 年 6 月 29 日,1 - 生效。 § 3. 征用土地 (1) 根据土地改革法转让给使用权的土地,对于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地方政府职能或其他公共目的非必要的,可以征用。 [RT I,2014 年 1 月 14 日,1 - 生效。 24.01.2014] (2) 含有《地壳法》所指矿产资源的土地,经负责该领域的部长许可,可取得。负责该领域的部长应根据《地壳法》决定授予或拒绝许可,同时考虑到确保获得矿产资源和保护可开采矿产资源的需要。 (3) 保护区的土地、保护区的特别保护区或限制区的土地、永久栖息地的土地、属于个人或其他受保护自然对象的土地以及 Natura 2000 网络的土地可以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获得受保护自然物体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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