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沙尼亚-所有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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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取得转让给使用权的土地 通过 25.02.2009 RT I 2009, 18, 107 生效 28.03.2009 由以下法案修改(显示) § 1. 法案的适用范围 本法案规定了收购的土地。 § 2. 法律的适用 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否则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不适用于依据本法取得的土地。 [RT I,2018 年 6 月 29 日,1 - 生效。 § 3. 征用土地 (1) 根据土地改革法转让给使用权的土地,对于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地方政府职能或其他公共目的非必要的,可以征用。 [RT
保留要求归还 Ida-Petserimaa 和纳尔瓦河后 Virumaa 非法征用财产的权利 1994 年 6 月 28 日通过 RT I 1994, 51, 859 生效 25.07.1994 经以下法案修订(显示)Petserimaa 部分控制线(分界线)后面和纳尔瓦河后面的维鲁马部分到苏联占领期间被非法征用的财产和行使这项权利的程序。 § 2. 归还非法征用财产的权利 (1) 根据爱沙尼亚共和国法律,在其有权要求返还或赔偿的特定区域内拥有非法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员均有权要求归还或赔偿该财产。
苏联军事基地征用土地的归还和补偿法 07.02.2012 09:56 添加了“和”一词。依据: § 10 (4) of the Riigi Teataja Act 15.12.1993 通过 RT I 1994, 3, 16 生效 30.12.1993 经以下法案修订(显示)§ 1. (1) 由爱沙尼亚共和国在1939 年 9 月至 1940 年期间 为苏联军事基地征用至 2006 年 7 月 23 日的土地,无论以何种方式征用,均应返还或补偿被征地人或其继承人。 (2)本条第(1)款规定的土地
收购和补偿前土地租赁土地 (Obrokimaa) 法案 1993 年 12 月 7 日通过 RT I 1993, 79, 1182 生效 29.12.1993 由以下法案修订(显示)§ 1。本法案的目的是补偿土地所有者和所有者非法转让(国有化)土地造成的损害。 § 2. (1) 《波罗的海私法》§§ 1324-1334 中规定的物权被视为以前的土地租赁土地法(obrokimaa 土地法)。 (2) 就本法而言,在 1940 年 6 月 16 日拥有土地租赁权 (obrokimaa) 或在 194
私有化法案 1993 年 6 月 17 日通过 RT I 1993, 45, 639 生效 24.07.1993 由以下法案修改(显示)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1. 法案的任务 (1) 本法案确定了私有化的条件和程序与爱沙尼亚私有化机构(以下简称私有化机构)的活动终止有关的国家或地方政府拥有的财产。 (2) [已废除 - RT I 1996, 89, 1588 - 生效。 28.12.1996] (3) 除第五章规定外,本法不适用于: 1) 依照国有资产法规定的程序转让的财产; 2) 根据《住房
非法征用财产的估价和补偿法 1993 年 5 月 19 日通过 1993 年 6 月 30 日第 509 条生效 1993 年 6 月 15 日 由以下法案修订(显示) 第一部分 资产价值确定程序 § 1. 法案任务(1 ) 本法确定所有权改革的对象、确定非法征收财产(以下简称财产)价值的依据和程序以及补偿的方式和程度。 (2) 非法征用土地及相关自然物和共有财产的费用的确定依据和程序,以及补偿的方式和范围,由单独的法律规定。 § 2. 需要确定转让时的财产价值 转让时的财产价值应根据财产补偿确
合并资产价值法 1993 年 1 月 27 日通过 1993 年 7 月 104 日 1993 年 2 月 4 日生效 由以下法案修订(显示) § 1. 该法案规定根据以下规定确定合并资产的补偿价值《所有权改革基础法》第 14 条和爱沙尼亚第 9 条。 § 2. 确定合并财产价值的依据是奶牛的估计价格,由一级地方政府委员会根据联合农场农业改革委员会。一头奶牛的最低估计价格为 31.96 欧元。 [RT I 2010, 22, 108 - 生效。 § 3. 集合资产的价值应根据奶牛的转换价格和共和
共和国总统于 1993 年 1 月 19 日宣布,《基金会法》第 8 条(RT 1991,第 21 号,第 257 条和第 45 号,第 565 条;1992 年,第 19 条,第. 275 和第 33 号,第 420 条)及其基于《爱沙尼亚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 5 (1) 2) 条(RT 1991,第 34 号,第 426 条;1992 年,第 10 号,第 145 条),原所有人的兄弟姐妹或其后裔按时提出正式申请的,也有权申请归还位于该土地上的属于原所有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土地。第 2 项
关于园艺和避暑别墅合作社财产的私有化:合作社)资产私有化以及这些合作社的转型或终止程序。 [RT I 1997, 13, 210 - 生效。 § 2. 合作社资产私有化和合作社改造 (1) 合作社资产私有化,合作社根据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决议进行改造或解散。 (二)合作社股东大会由管理委员会主动召集或应至少1/5的合作社成员的要求召集。 (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由会员大会以合作社成员的简单多数通过。 [RT I 1997, 13, 210 - 生效。 § 3. 私有化的财产 合作社的全部财产
爱沙尼亚共和国关于建立财产转让非法证明简化程序的法案 1991 年 12 月 5 日通过 根据爱沙尼亚共和国所有权改革基础法第 17 (7) 款,6 月 16 日至 1 月1954 年 1 月 1 日,由于逃离他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或与他在国外拒绝返回爱沙尼亚的事实有关,他被迫离开他的财产,以考虑由于真正的镇压威胁而放弃他的财产. § 2. 如果某人以 § 1 规定的方式放弃财产,或者转移或申报财产所有人的决定已被主管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撤销,则应提供财产转移非法性的司法证明不需要。如果财产转移是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