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征收财产的认定和补偿法

相关行业:所有权形式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3年05月19日
非法征用财产的估价和补偿法 1993 年 5 月 19 日通过 1993 年 6 月 30 日第 509 条生效 1993 年 6 月 15 日 由以下法案修订(显示) 第一部分 资产价值确定程序 § 1. 法案任务(1 ) 本法确定所有权改革的对象、确定非法征收财产(以下简称财产)价值的依据和程序以及补偿的方式和程度。 (2) 非法征用土地及相关自然物和共有财产的费用的确定依据和程序,以及补偿的方式和范围,由单独的法律规定。 § 2. 需要确定转让时的财产价值 转让时的财产价值应根据财产补偿确定,如果: 1) 根据共和国第 12 条第 (3) 款,财产不得归还爱沙尼亚所有权改革基本法; 2) [废除 - RT I 1997, 13, 210 - 生效。 02.03.1997] 21) 财产已被毁坏; 3) 归还财产的人必须根据《基本法》第 12 条第 2 款的规定向其他有权利的主体支付赔偿金,并且尚未就赔偿金额达成本法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的协议、支付方式、手续及其他条件; 4) 资产为股份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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