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特许权使用费的实益拥有人为一缔约国居民,在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国另一缔约国在工业活动或经设在其上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时,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在该地,或者就土耳其居民而言,通过位于英国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职业,并且产生特许权使用费的法律或财产有效地附加到常设机构或相关固定基地上。尽管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在缔约国之间的文化协议或安排的框架内进行的与第1款所指活动有关的所得所得在缔约国应免税。如果在该国的逗留是由缔约国之一的公共资金供资的,则继续进行该活动。如果利益的实益拥有人(缔约国一方的居民)继续经营,则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不适用,其中包括土耳其的公共事业协会或组织提供的资金。在产生利息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位于该缔约国的常设机构的中介进行的工业或商业活动,或者在土耳其居民的情况下,通过常设机构在联合王国从事独立的职业产生利息的要求实际上与有关的营业所或基地有关的任何自然人,仅出于教学或进行研究的目的在缔约国停留不超过两年的时间在该州认可的大学,大学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缔约国一方并在此之前不久是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该缔约国在该缔约国一方的教学或研究工作的报酬,自该日起不超过两年,可获免税。它是为此目的而初次访问该国的,条件是这种补偿的来源不在第一缔约国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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