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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赈灾相关的国际条约,包含了全球231个国家及地区、34个国际组织1900年以来签署的5.7万余份条约文件,类型涉及公约、宪章、盟约、规约、协定、议定书、换文、最后决定书、联合宣言,以【赈灾】为关键词进行归类聚合,提供赈灾方面国际条约的便捷查询、归类聚合和全文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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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队成员的签证应根据缔约国领土上现行的法律迅速签发,出示有效的旅行身份证明文件,救济队成员名单,设备和援助物资清单,为救援队的每个成员提供适当的有效医疗保险,由援助方主管机构签发的证明救援队首长权限的文件,以及请求方的书面援助请求;过境时,向第三国提出书面援助请求。进口到请求国领土内并从援助缔约国领土内出口用于紧急情况援助的设备和援助用品,应按照下列规定免征关税和税款:在每个缔约国领土内现行法律所确立的程序。根据本协议的规定,除不按照缔约国领土内现行法律披露的信息外,应按照各缔约国领土内现行法律出版和使用,除非另有规定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作为救援队一部分的犬队应被允许穿越请求方的国家边界,并根据在该国领土上有效的检疫规定留在其领土内。应要求救援队成员在提出请求的缔约国境内逗留期间遵守该国现行的法律。
    关于搜救特区的多边协定
    下文附上的文本是协议/行动附件的真实文本,已提交秘书处注册和发布。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与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紧急救援中的边境合作。
    如果救援队的成员或协助方的专家在执行与执行本协定规定有关的任务时,对请求方所在国领土内的第三方造成损害,则该方应如果伤害是由来自本国的救援队成员造成的,则应按照适用的法律规定对此类伤害承担责任。根据波兰共和国政府与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预防巨灾,自然灾害和其他严重事故以及减轻其后果的合作协定,各救援队和专家:波兰共和国政府与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预防巨灾,自然灾害和其他严重事故的合作协定s以及减轻其影响(及其附件)。波兰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防止巨灾,自然灾害和其他严重事故及减轻其影响的合作协定。本协议应为在灾难,自然灾害和其他严重事故中无法由请求援助方以自己的方式请求援助的缔约方完全或迅速控制的情况下,提供自愿援助的基本原则。
    负责救援行动的协调和一般管理的缔约方的主管当局应共同努力在这些当局与由其派遣的救援队之间以及在救援队与经授权的救援队之间建立电信链路,特别是无线电链路在州边界附近发生自然灾害,火灾和其他特殊事件期间,根据波兰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之间关于共同关系的法律关系和合作协定,救援队可以越过边界于1995年7月6日在华沙划定的国家边界。本协定中的用语具有以下含义:“请求方”是指主管当局请求援助的缔约国,尤其是派遣救援队向其提供设备或援助物资缔约另一方国家的领土参加救援行动的救援队和专家应在越过国境时向请求方的主管海关当局提供运输设备和援助物资清单。拥有必要设备的救援队或专家可以提供协助,特别是在消防,技术救援,减轻洪水的影响,控制和消除辐射,化学和生态危害的影响,提供医疗援助和其他救援行动以及减轻故障的影响方面。
    缔约方的合作范围应包括:(1)交换自然和技术灾难及其后果的数据,这些数据影响了缔约方其中一个国家的领土,以及交流减少或消除此类事件的影响所获得的经验如果救援队的成员或缔约一方的专家在提供协助的同时对缔约另一国领土内的第三方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责任应由接受方承担。在本国领土内接受援助的缔约方应向缔约国另一方的救援队和专家免费提供住宿和必要的医疗协助,一旦车队的自备物品用完,消耗品,食品和其他必需品。根据本协定提供援助的费用应由b除非本协定第5条第1款所指的缔约方的主管当局另有决定,否则应是协助方。应根据缔约方主管当局向主管当局提出的请求提供协助。缔约另一方的当局。
    缔约方可酌情鼓励除指定为主管当局的机构以外的公共机构之间的合作,并鼓励与其他从事预防工业事故和自然灾害并消除其事故的组织,机构,法人和个人的合作。发生工业事故和自然灾害时,应立即以救援队的形式向灾区提供援助,并配备救援人员,挽救财产和保护自然环境所需的必要设备和材料。对于两国的工业事故和自然灾害,认识到在预防工业事故和自然灾害以及消除其影响方面的合作可以促进两国的福利和安全。各方可应请求的要求缔约一方并经其本国海关当局共同同意,可在通常不打算过境的地方过境。接受另一方代表参加但根据本协定产生的活动的一方与在发生工业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之后提供援助有关的,应承担这些人在其领土上的逗留和移动的费用,除非缔约方另有决定。
    如果在接受援助的缔约国的领土内根据本协定提供援助的救援队的成员或缔约方的专家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接受援助的缔约方应承担责任波兰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方”),打算发展友好关系,谨记发生自然灾害和其他事故的可能性确信在发生自然灾害和其他事故时需要进行国际合作,并考虑到这种合作可给缔约方带来的利益。根据本协定提供援助的费用应由援助费用承担缔约方,除非《公约》第5条第1款提到的缔约方的主管当局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在本国领土内接受援助的缔约方应向缔约另一方的应急小组和专家提供住宿和基本医疗援助,以及提供援助,食物和其他必需品所需的材料,波兰共和国政府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在预防自然灾害和其他事故并消除其影响方面进行合作的协定。
    如果援救队的救援队成员或专家个人在执行与执行本协定规定有关的任务时,造成第三者在请求方领土上遭受损害,请求方应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由本人的救援队成员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此类损害的责任。“过境国”是指救援队及其装备与之相伴的国家为了到达要求国的领土或第三国的领土而通过的物品和援助物资如果设备在请求国的领土上作为援助物资留下,应立即报告这一事实要求方的主管当局,必要时应通知相应的海关当局。 er,有义务向请求方的有关海关当局提供运输的设备和援助物资清单。该证明书是根据波兰共和国政府与乌克兰内阁之间的合作协定而制定的在预防灾难,自然灾害和其他特殊事件以及消除其后果方面进行互助,授权救援小组/个人专家(*)。
    (2)“协助方”是指其第三条第2款和第3款所述的当局对协助请求作出回应的缔约方,特别是对派遣有设备和援助物资的救援队的请求作出答复的缔约方协助方的个人专家在执行与执行本协定有关的任务时,会对请求方领土内的第三方造成损害,请求方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伤害是由其本身的救援队的成员造成的,则救援队和个别专家应在执行任务后或更早(如由下列任何一方的当局决定)离开请求方的领土:第3条第2款和第3款所指的缔约方。除非第3条第2款和第3款提及的当局另有决定,否则与援助方所造成的消耗,损坏或毁坏或设备损失有关的其他决定。第3条第2款提及的请求方的当局和3,在执行与本协议有关的任务时,应向救援队和个人专家提供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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