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四公约议定书的国际条约
日内瓦四公约议定书相关的国际条约,包含了全球231个国家及地区、34个国际组织1900年以来签署的5.7万余份条约文件,类型涉及公约、宪章、盟约、规约、协定、议定书、换文、最后决定书、联合宣言,以【日内瓦四公约议定书】为关键词进行归类聚合,提供日内瓦四公约议定书方面国际条约的便捷查询、归类聚合和全文pdf下载。
修正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英文文本的措词(第二议定书)比利时王国政府,丹麦王国政府,芬兰共和国政府,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荷兰王国政府,挪威王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瑞典王国政府,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政府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国,欧洲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以下简称缔约方),比利时王国政府,丹麦王国政府,政府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
修正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英文文本的议定书(第一议定书)比利时王国政府,丹麦王国政府,芬兰共和国政府,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荷兰王国政府,挪威王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瑞典王国政府,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政府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国,欧洲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以下简称缔约方),比利时王国政府,丹麦王国政府,政府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附件一的中文(议定书一)在本议定书的当事方与华沙公约的统一公约的缔约国之间,该公约统一了由订约承运人以外的人执行的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在瓜达拉哈拉于1961年9月18日签署(以下称“凡是根据《瓜达拉哈拉公约》(“ Guadalajara Convention”)所载,凡提及《瓜达拉哈拉公约》中的“《华沙公约》”,均应适用于经1975年《蒙特利尔第一附加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
经修正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附件一的阿拉伯文本,涉及保护国际武装冲突受难者第五十五条关于确保在战争中保护自然环境免受广泛,持久和严重破坏的考虑,并考虑到禁止使用旨在用于或可能导致战争的方法或手段由于对自然环境的这种破坏,从而危及人民的健康或生存,爱尔兰宣布,即使核武器没有受到《第一附加议定书》的直接管制,也仍受制于1996年国际法确认的现行国际法规则。
经1993年11月30日修正的1977年6月8日议定书附件一的俄文本缔约双方除本协定外,缔约任何一方的立法规定或国际法义务是否存在,或缔约一方投资者与另一缔约另一方之间的协定是否载有授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比本协定所规定的待遇更为优惠的一般性或专门性规定,这些规定将在更优惠的范围内优先于本协定。 Groenland et'Ahvenanmaa(iles Aland),法国Accord n'entrera en vigueur que trente jours,Datemar
1993年11月30日修正的上述议定书附件一(关于身份的规定)的英文和法文本(匈牙利,约旦和瑞典的来文)关于今天丹麦王国政府与爱沙尼亚共和国,芬兰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挪威王国政府之间缔结的协定,波兰共和国,俄罗斯联邦,瑞典王国和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包括丹麦籍国民在内的秘书处官员,包括专员,仅享有与《公约》所述相类似的特权和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