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美公约(ACP-EEC公约)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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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P-EEC第四公约(附有议定书,最终文件,换文,签名会议记录,1990年12月19日签署的声明和1990年11月22日的更正备忘录)根据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十三条,为鼓励有能力为非加太国家的自治发展做出贡献的非加太国家和共同体的所有各方提出和实施倡议,还应进行合作在有关非加太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支持经济,社会和文化组织在权力下放合作框架内提出的发展行动,特别是在它们将非加太国家及其对口组织的努力和资源结合起来的情况下社区应根据ACP国家的要求,在所有级别的工业培训领域提供所需
ACP-EEC第三公约(附有议定书,附件,最终文件,换文,签名会议记录,日期为1985年4月30日的签署声明和日期为1985年5月8日的更正备忘录)。在渔业资源开发合作中,应特别注意在所有渔业领域中对非加太国家国民的培训,发展和加强非加太国家的研究能力以及促进非加太国家内部和区域在渔业管理和合作方面的合作。共同体与非加太国家之间工业合作的目的尤其应是通过其社会的现代化,从这些国家的人力和自然资源中获得充分的利益,创造就业机会,创造和分配收入。
第二届ACP-EEC公约(包括议定书,最终法案和会议记录)。关于特定制造产品的清单A和清单B中的百分比规则,限制了可以在制造中使用的商品的价值,mA的总价值,无论是否在限制范围内,并且在以下条件下确定:如果两个清单中的汇率相同,则两个清单中的每个清单在加工,加工或组装过程中均按照制成品的价值改变了海关位置,但不超过与共同汇率对应的值,或者符合第53条的国家应能够获得根据第51条提及的特殊设施提供的资金,但前提是:鉴于,对于第50条涵盖并出口的产品对于共同体,可以预期或预计在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