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的国际条约
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相关的国际条约,包含了全球231个国家及地区、34个国际组织1900年以来签署的5.7万余份条约文件,类型涉及公约、宪章、盟约、规约、协定、议定书、换文、最后决定书、联合宣言,以【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为关键词进行归类聚合,提供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方面国际条约的便捷查询、归类聚合和全文pdf下载。
修正关于统一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的关于国际航空的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4号蒙特利尔议定书,并经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署的议定书进行了修正于1961年9月18日在瓜达拉哈拉签署的《华沙公约》的当事国之间,也是《公约》的缔约国之间的补充,以统一《华沙公约》以统一由订约承运人以外的人执行的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下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如果《瓜达拉哈拉公约》所载的《华沙公约》适用于1955年在海牙和1975年《蒙特利尔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根据《瓜达拉哈
修订《统一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二号附加议定书,经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署的议定书进行了修正在本议定书的当事国之间,也是《华沙公约》的补充公约的缔约国之间,该公约统一了由订约承运人以外的人执行的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于1961年9月18日在瓜达拉哈拉签署(以下称“凡是根据《瓜达拉哈拉公约》(“ Guadalajara Convention”)所载,凡提及《瓜达拉哈拉公约》中的“《华沙公约》”,均应适用于经1975年《蒙特利尔第一附加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
1929年第1号附加议定书,以修正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在本议定书的当事国之间,也是《华沙公约》的补充公约的缔约国之间,该公约统一了由订约承运人以外的人执行的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于1961年9月18日在瓜达拉哈拉签署(以下称“凡是根据《瓜达拉哈拉公约》(“ Guadalajara Convention”)所载,凡提及《瓜达拉哈拉公约》中的“《华沙公约》”,均应适用于经1975年《蒙特利尔第一附加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统一某些国际航空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经本议定书修正的公约应适用于公约第1条所定义的国际运输,但该条所指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必须位于本议定书两方的领土内或领土内为本协定的目的,国际运输一词是指根据当事双方之间的协议,出发地和目的地,无论运输或转运是否中断,均位于两个缔约方的领土内或单个缔约方的领土内(如果在该领土内有约定的停留地点) (即使该缔约国不是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