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的国际条约
中国香港相关的国际条约,包含了全球231个国家及地区、34个国际组织1900年以来签署的5.7万余份条约文件,类型涉及公约、宪章、盟约、规约、协定、议定书、换文、最后决定书、联合宣言,以【中国香港】为关键词进行归类聚合,提供中国香港方面国际条约的便捷查询、归类聚合和全文pdf下载。
大韩民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维持大韩民国总领事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协定“领土”一词是指大韩民国领土或阿根廷共和国领土,以及包括领海外边界在内的海域,包括海底和海底土。在上述领土中,有关缔约方可根据国际法行使主权,以勘探和开发上述地区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缔约方,包括负责执行本协定的主要当局是各自的科学和技术部,根据各自的法律和法规,在平等和互惠的基础上促进两国在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合作。
(a)与参与非法生产,种植和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人,他们所使用的方法,其藏身地及其运输工具,以及运往麻醉品起源地和目的地的人员的信息交流毒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以及与这些罪行有关的任何特定详细信息,以防止在违反纽约市签署的关于麻醉药品的单一公约的情况下预防犯罪行为或制止犯罪经1972年3月25日在日内瓦签署的议定书,1971年2月21日在维也纳签署的精神药物公约和1971年2月21日在维也纳签署的ONJ禁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非法贩运的ONJ公约的修正案,对1961年3月30日进行了修正。 1988年12月20日,贷款协议(向巴西联邦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之间的国家养老金制度改革(附有附录和《通用条款》,适用于1995年5月30日的特别流通贷款的贷款和担保协议,1997年12月2日修订)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国际银行之间的(公司重组的技术援助项目),以(附有附件和条件)1995年5月30日适用于特殊流通贷款的贷款和担保协议的重建和总体发展,例如经1997年12月2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之间的贷款协议(第二次改革政策支持贷款)(及其附件和适用的一般条件贷款和流通贷款担保协议) 1995年5月30日修改,1997年12月2日修改。